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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的价值与传播

2009-12-07 13:55:00 来源:博览群书 ○乐黛云 我有话说

《博览群书》迎来了它的第300期。一份期刊在这样一个追求利润、跟风第一的时代,能够不计盈亏,不求“闻达”,始终坚持既“博”且“群”的方针,服务于从精英到大众的广大读者,实在是难能可贵。

知识的价值在于传播,封闭的知识很难对他人起作用,而传播知识很重要的工具就是书籍。《易经》有一句话大

意是说,一个人要培养自己,就必须多了解别人说过的话和做过的事, 所谓“君子多识前言往行,以蓄其德”。“前言往行”已经过去,要了解和掌握它们,就要靠读书。书籍是知识的载体,应是传播知识的“公器”,当然,书籍由人所创造,创造者有其著作权,可以谋利,也是应有之义;但除此之外,是不是也应该还有一些别的考虑呢?例如一个作者的作品能为广大读者所接受和爱读,应是比“钱”和“权”更令人快乐的事。如果只保卫了“钱”和“权”而读者寥寥,不也快乐不起来吗?前几天看到报纸上的一则消息,令我不免“心有戚戚焉”!

中华读书报10月14日头版报道一位大作家,状告某中学“侵权”,擅将其作品“置于本校网站,供网络用户阅读使用”,网络用户主要是该中学师生。2008年11月,大作家已将该中学告上法庭。当地中级法院判决,由于该中学已规定“该校师生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进入阅读,限定了使用该作品的人员范围”,目的在于教育而不是牟利,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作家败诉。2009年,作者又将该中学告上法庭,声称“一个作家,不仅要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而战,而且也承担着社会的道义。如果任由这样的错误做法流传,就会败坏社会风气,让劳动者灰心丧气”!让孩子们在网络上读一部可读的作品,真就会“败坏社会风气,让劳动者灰心丧气吗?”二审结果是作家胜诉,理由是按照《著作权法》,对某著作的合理使用,只能限于“教师与学生在教室、实验室等处所,进行现场教学”,让学生回家在网络上自学,虽有用户名和密码的保护,也是“侵权”!然而一厚本小说又如何能在“现场教学”中读完呢?结果只能是取消阅读。这位作家为胜诉而兴高采烈,说道:“我是一个有尊严的劳动者,此案胜诉让我多了一点乐观。”我却瞠然,增加了很多悲观:一位大作家,而且是“有尊严的”,本来就承担着教育的责任,难道除了“钱”和“权”,就不再有别的考虑吗?况且这位作家并不缺钱,据说一次环球旅游就消费了40万元!让学生在网络上无偿阅读,能损失多少钱?在我看来,网络版权当然是一个问题,应该建立很好的法制管理,但我总认为法制不一定是万能的,中国文化传统总是讲究“合理合法”,从不认为 “法”能孤立地解决一切问题,而应辅之以 “理”,以“礼”,以“情”。

10月8日的《中国青年报》上有一篇短论,谈“杂交水稻之父”袁隆平先生培育的“超级杂交稻”已取得亩产900公斤,即1800斤的佳绩。袁隆平曾自豪地说,如果杂交水稻种植面积占到世界水稻种植面积的一半,每年就可以多养活4亿人!这是多么伟大的成绩!依据《著作权法》,他又应该拿多少钱呢?多事者以此为据,为袁隆平先生算了一笔账,结果是袁隆平先生的“身价” 高达1000亿元!可是袁先生却说:“用财富衡量科学家的价值,太低级,太庸俗!”同是知识分子,精神境界何其相异乃尔?!

值此以传播知识为业的《博览群书》创刊300期之际,仅发以上一些感慨以资纪念。

作者单位:北京大学跨文化研究中心,主任,中国比较文学学会会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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